“心上的石头终于卸下来了,感谢容错纠错机制,让我们打消顾虑。我们对做好本职工作更有信心了。”当得知容错纠错机制让自己免于被问责处理时,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李娅娟说出了心里话。
2017年以来,针对“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消极心态,以及一些领导干部“怕而不为”等现象,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纷纷出台干部担当履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玉溪市澄江县对10名干部首次启动容错纠错机制,免予责任追究,不影响评优评先、年度考核、提拔任用,以及职称职务晋升和荣誉资格获得;文山市对5个乡镇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主观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15名领导干部启动容错纠错程序,给予容错免责处理;瑞丽市先后为18名党员干部和8个部门启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尽责。
“实施容错纠错,就是对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中出现一些偏差失误的干部,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都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云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
云南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出台的容错纠错机制,合理界定了容错纠错情形,规范了认定程序,明确了整改要求。如,临沧市规定了11类可容错的情形、6类不能容错的情形,干部干事创业中出现偏差和失误的,按照申请、核实、认定、暂缓、反馈5步程序进行容错;曲靖市明确了6种情形作为可容之错,明确了4种容错后的处置办法;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明确纠偏容错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组织部门或有关单位通报处理情况,使受到纠偏容错的党员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评优表彰等方面不受影响。
“容错纠错机制就像一颗定心丸,解决了干部想干事而不敢干的后顾之忧,撑起了干事创业者的腰板。”云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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