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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城区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规划方案
发布时间:2017-11-1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精神,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提高面向妇女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区加强母婴设施建设规划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决定》精神,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到2018年底,主要汽车站、火车站均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其他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不低于50%。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二、基本要求 

(一)需求主导。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注重发挥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积极性,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二)属地管理。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各相关部门和街道根据职责分工,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明确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职责。鼓励社会组织和团体参与,积极发展母婴设施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三)坚持标准规范。执行母婴室配套和设置标准,各部门、各行业在公共设施建设中,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分类推进。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推荐标准见附件)。对已建成的母婴室要做好改造完善工作。用人单位参照该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

(二)规范建设,便民服务。统一母婴设施标识,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鼓励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三)加大宣传,优化环境。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加大母乳喂养知识的宣传力度,将母婴室建设成为孕期和哺乳期母亲安全、舒适、卫生的私密空间,增强广大女性的幸福感、获得感。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和街道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做好规划指导等工作,广泛宣传,动员全社会、社会公益组织和母婴保健领域的行业协会积极参与。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区发改局要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建设局要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指引和建筑设计规范,做好指导和监督。区总工会、区妇联要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积极推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建设。区旅游局、区卫计局要将母婴设施建设进展情况作为创建卫生城市、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重要评选条件,各街道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母婴设施布局、建设指导任务。 

(三)加强管理维护。要落实属地管理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

 

附件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基本配置:

面积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防滑地面

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

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婴儿床

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

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

电源插座

垃圾桶

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

根据条件可配置(舒适配置):

恒温空调

尿不湿自动销售机

呼叫设备

 移动空间(如火车等交通工具内)可在卫生间内设折叠的婴儿整理台,在无障碍洗手间或车厢适当位置灵活安排哺乳空间。

版权所有:榕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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