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境外非政府组织?
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学会、企业联合会、商会等)、智库机构(如研究中心、咨询中心)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进入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方式有哪些?
境外非政府组织进入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一种是未设立代表机构的,可以通过与中方合作单位合作开展临时活动。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领域有哪些?
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四、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体制是什么?
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坚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体制”。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业务主管单位。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年度检查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的备案;负责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负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活动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指导监督、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依法开展活动。
五、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区内活动时登记或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在区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1)设立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依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内蒙古自治区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结合自身主要业务范围、活动领域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取得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其设立代表机构、并获得批准文件后,再到自治区公安厅办理设立登记手续。自治区公安厅在审查材料后,准予登记的,发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区内银行开立账户,同时将有关事项向自治区公安厅报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名称、首席代表、住所、业务范围、活动领域、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的,首先应当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再向自治区公安厅申请变更登记。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撤销的,由自治区公安厅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2)临时活动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未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前15日,由中方合作单位负责临时活动备案。自治区公安厅审核材料后,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通知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活动结束后30日内,中方合作单位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自治区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