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意变更事务所名称的合伙人决议;
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报材料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
(三)省厅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名称登陆司法部网站统一检索、核准;核准后应重新制作律师事务所正本,并在律师事务所副本上做变更登记,并在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归入电脑档案。
注:
1、申报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时名称检索不能通过的,经省厅通知应重新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申请重新检索名称,检索时间按省厅收到新的申请起算;
2、申请核准后须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到省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申报的名称中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同音异字或有2个以上相同字的名称,将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