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1)不得在明知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为其提供帮助;
2)不得无原则迁就委托人的个人利益,或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3)不得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
4)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
5)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6)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
8)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依法执行职务而进行的正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