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唐某某于2012年来到三穗县经营天津包子店至今。2014年开始,唐某某为了增加“包子”香甜度、膨松度,在三穗县农贸市场荣某某经营的副食部购买含铝的“香甜泡打粉”,添加在自己生产的包子、馒头的面粉中。2016年3月,唐某某违法行为被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检验,其生产的包子中铝含量达到77mg/kg。
【法律解析】三穗法院经审理分析认为,唐某某明知“铝”是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仍在生产包子、馒头的过程中添加含铝的“香甜泡打粉”并销售,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