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陈某骏贩卖毒品“K粉”和“神仙水”被抓获,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陈某骏某日接到一名绰号叫“小白”的男子来电,对方称要购买20瓶“神仙水”和500克K粉,陈某骏遂联系上家拿货,赊账购买了1包净重501克“K粉”和50瓶“神仙水”。购买毒品后,陈某骏与“小白”约定好在武江区龙归镇社主街进行毒品交易,并乘坐潘某全(另案处理)的车到毒品交易地点进行交易。结果,两人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律分析】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骏贩卖的“K粉”、“神仙水”均为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其法定刑期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其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时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其他情节,对陈某骏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