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黄某与周某系生意上的伙伴,2014年8月28日,黄某误将汇给其他供应商的货款人民币15150元打入周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上。之后黄某一直找被告要求返还该笔款项,但是周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没有返还,遂黄某于起诉至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周某立即返还钱款。该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周某为不当得利,并立即返还黄某人民币15150元。
【法律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基于他人遭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利。我国民法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于,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黄某误将15150元货款打入周某的账户,有交易信息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表为据,且周某也承认收到该笔款,因此,周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所得利益返还黄某。古语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很常见,如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等,均属于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