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方面
请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或本人,或代表他人(包括患精神疾病者),或以委托人身份,须向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刑事诉讼方面
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即区县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应向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中院、高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应向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对需要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在开庭日期十五日前,将指定辩护律师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三)其他方面
法律咨询、代书和其他非诉讼代理事项,由申请人向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同一法律援助事项,请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向同一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具有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事项,请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申请文书
法律援助申请为规定表格式样,有三种:
(1)请求法律援助申请书;
(2)代表未成年人请求法律援助申请书;
(3)请求紧急法律援助申请书,法律援助申请书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住址等;2、法律援助事项的内容,申请法律援助的目的;3、规定格式的声明书,以声明申请书所述事项均属正确无讹;4、本人与配偶(如有配偶)的经济状况;5、拥有的家庭财产情况;6、赡养、抚养方面的详细情况。
(五)有关证明
1、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经济情况证明;
2、由申请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或者下岗证明;
3、由居委或村委出具的有关生活情况的证明;
4、由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有关残疾证书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7、有关案件书面材料或法院立案的书面材料。
如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填写申请表格、提供案件书面材料的,工作人员应配合他们完成填写表格,书面记录有关案情及其他必须询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