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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审核程序


来源:榕城普法网 发布时间:2009-06-28 查看次数:2548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请求法律援助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一般的法律援助申请,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紧急法律援助申请,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紧急法律援助申请主要指的是:

  1、申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并随着时间的推延损害加剧情况紧急刻不容缓的;

  2、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即将开庭的;

  3、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管辖范围之规定;

  2、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对象之条件;

  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案件之规定。

  审查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如情况必须,可进行适当调查。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1、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是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近亲属;

  2、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法律援助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法律援助申请事项的。

  在审核中,如发现请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同时向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由最先收到申请书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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