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次日,法律援助机构应指定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员。承办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三方应及时签订法律援助协议,该协议应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所需费用的支付办法及其他事项。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指派承办人员。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及时同被告人签署接受法律援助的辩护委托书,依法认真履行职责。
在承办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申报的案情和其他事实失实的,承办人员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反映,法律援助机构视情况可作出停止执行或撤销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将停止执行或撤销法律援助书面通知书送达受援人和承办人。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终止或被当事人拒绝承办后,应按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及有关法律文书。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法律援助协议、结案报告和有关法律文书,核定用于受援人的费用,决定应该支付的费用,并通知受援人和法律援助的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