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后,应将审查意见书面报法律援助机构的负责人审批,法律援助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和通知书有:
1、同意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书;
2、不批准法律援助决定书;
3、法律援助通知书;
4、紧急法律援助通知书。
对人民法院发出的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不作审查,即发出紧急法律援助通知书,指派律师实施,并回复发出通知的人民法院。对其它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法律援助机构应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通知受援人,并指派有关法律服务人员按法定程序提供援助,对不符合条件者,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该决定及简要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